为了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学生公寓等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关爱健康、和谐校园、安全第一”的意识,自觉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以及学生公寓等活动场所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
第二条 凡在学生公寓等公共活动场所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
(一)违章用电:
1、在学生公寓楼楼内私拉网线、乱接电线、私装插座;
2、损毁和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消防设施等;
3、在学生公寓楼楼内存放、拥有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如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杯、电热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熨斗、电热毯、电冰箱、洗衣机、直板夹等);
4、离开学生公寓楼房间,没有将电器设施的开关关掉或插头拔下;
5、违反有关安全用电规定的其它行为。
(二)违章用火:
1、在学生公寓楼楼内或不允许使用的公共场所使用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或未经学校允许使用蜡烛;
2、在学生公寓楼房间内点蚊香放在纸或其它易燃材料上,或随意乱置;
3、在实验室、学生公寓楼房间内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4、在未经批准的公共场所使用篝火、焚烧杂物等;
5、违反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凡违章用电用火者及相关者,将给予下述相应的行政处罚。
1、学生公寓楼宿舍内拥有或存放第二条款中列举的物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2、凡使用第二条款中列举的物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违章用电用火相关者:一经发现,取消整个寝室所有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评各种奖助学金的资格。学生干部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行为,免除其职务。
5、恶意拒绝检查者、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条 积极履行义务,制止或举报违章用电用火现象者,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工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动物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