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现转发农学部《关于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加强实验用动物使用管理的通知》,望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及吉林省和农学部的有关规定,防止不按规定采购实验用动物给实验人员及实验造成伤害和损失,现就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加强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购买实验用动物(牛、羊、猪等)时,一定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同时做相关检测,明确其健康状况,符合实验要求,确保师生等实验人员的安全。
二、 在各类科研项目中,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单位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并带有该单位出具的“实验动物合格证” 。
(二)动物实验必须在有“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三、加强动物实验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及消毒处理工作,特别是在牛、羊、猪等大动物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各单位及项目组在实验用动物采购及实验中,一定做到负责人制,责任明确,确保实验人员安全及实验顺利。凡违反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使用管理程序的并造成人员伤害和工作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